“宽带无线通信与传感网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10-12-03      访问次数: 1240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科研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施行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管理工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总责,各个研究室主任分担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共享设备和大型仪器(价值10万元以上)由实验室办公室具体管理和备案;供各研究室使用的设备仪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个研究室管理和维护,并设专职管理员。

第二条 管理人员应对初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进行仪器操作培训。

第三条 管理人员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的记录,并按年度作好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统计,作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编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订相应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和必要的仪器校验制度。所到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如说明书等,均作为科技档案保存,并有复制件。

第五条 凡属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指派有一定业务水平,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管理。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所购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和装箱清单逐一查验实物的数量和型号是否相符,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配套,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如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所购单位反映解决。

第七条 凡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人员,应填写“仪器使用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到管理人员处登记借用。归还时,管理人员应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

第九条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罚款等处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器材消耗,设备维修等。并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作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劳务酬金。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须保管所有设备仪器的使用和维保记录的材料,并按年份归档,各研究室须对本研究室设备仪器的使用和维保记录的资料,每年须定期向实验室办公室备案。